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設置辦法
98.02.15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03.25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109.06.10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第9條訂定之。
第二條、 目的:本校為促進性別平等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本會)設置委員十一人,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
二、當然委員三人:由本校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推薦委員二人:各學年、科任推薦教師委員一人、職工代表一人。
三、醫學專業人員:一人。
四、特教專業輔導老師:一人。
五、生教組長:一人。
六、家長會推選代表:一人。
七、學生代表:一人。
本會委員共計十一人,其中學生代表必須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書,且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校長得與推薦單位協商後更改推薦名單。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下:
ㄧ、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
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有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五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聘請之。任期中若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
由原推薦單位補推之。本會委員若涉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行為人時,暫時
停使其委員職權。
第六條、 本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第七條、 本會業務之執行:
ㄧ、因本會任務執行之需要,設置校級之執行秘書ㄧ人。執行祕書之職責如
下:統籌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任務,並研擬實施計劃。
二、本會行政業務由輔導室輔導組承辦;並另擇學務處訓育組長負責調查進行
中之行政事務。
第八條、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
第九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