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辦法
96學年度年第1學期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預防、宣導與處理有關性騷擾及性侵害之申訴案件,針對個案設置『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小組』 ( 以下簡稱本小組 ) ,轄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中女性委員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二條、 本小組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選七位委員共同組成,且不得為諮商輔導專業人員。此外,召集人由小組五位委員互相推選之,小組成員任期期滿前兩個月,推選一至二位留任委員。必要時,留任委員由校長優先推薦。
第三條、
本小組處理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時,應尊重相關人之隱私,並置發言人一人;本小組得視個案需要延聘校內外相關專業領域人員協助調查,所需相關經費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編列經費支應。
第四條、本小組之職責如下:
一、
授權處理申訴:本小組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授權於接獲申訴案件時,得由
召集人召開小組會議決議申訴案件是否受理、是否需組調查小組以及調查小組需納入之成員;若不受理申訴,則撰寫處理報告並向委員會報告處理結果。
二、
調查與輔導:本小組在權限範圍內得對申訴者和被控者進行約談及適度調查,
進行危機處理,並視需要轉介至專責機構進行心理輔導、醫療或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三、協調本校相關單位宣導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與防治相關措施。
第五條、 本設置辦法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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