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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 星期一

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及防治規定


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及防治規定

 109325日性別平教育委員會通過

109610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依據109.3.2北市教中字第1093019716函辦理。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及第20規定辦理。(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貳、宗旨:

  一、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2024年4月10日 星期三

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推廣小組」設置辦法

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推廣小組」設置辦法

96學年度年第1學期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推廣並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以建立教、職、員、工、生的性別平權觀

         念,特成立「性別平等教育推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小組由輔導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選九位委員共

         同組成之。小組委員任期期滿前兩個月,推選一至三位留任委員。必要時留任

         委員由校長優先推薦。

第三條、本小組之職責如下:

      一、每學期期初召開小組會議,規劃該學年度之性別平等教育推廣計畫重點。

     二、每學年期末評估該學年之推廣計畫之實施效果。

      三、每學期期末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報告執行進度及成果。

第四條、有關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推廣活動所需經費,由本校編列經費勻支。

第五條、本設置辦法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23年9月15日 星期五

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設置辦法

 

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設置辦法

98.02.15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03.25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通過

109.06.10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第9條訂定之。

第二條、  目的:本校為促進性別平等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臺北市私立新民小學112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臺北市私立新民小學112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職稱

本職

姓名

性別

備註

主任委員

校長

饒邦安

校長

委員

家長會長

尤怡捷

家長會代表

委員

學務主任

蔡寶俊

當然委員

委員

教務主任

劉秀媛

當然委員

委員

總務主任

劉旦旦

當然委員

委員

生教組長

何孟庭

生教組長

委員

專輔老師

高詩傑

特教專業人員

委員

護理師

柯若羚

醫學專業人員

委員

級任導師

吳建緯

推薦委員

委員

人事管理員

呂美慧

推薦委員

委員

學生代表

 

學生代表

備註:合計11人,男5人、女6人,符合辦法性別比例規定。

2023年4月14日 星期五

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章程及任務分配辦法

 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章程及任務分配辦法

98.02.15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平等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本會)設置委員9人,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四人:由本校校長及教務、學務、輔導組長為當然委員。

二、推薦委員二人:各學年、科任推薦教師委員一人、職工代表一人。

三、相關醫學專業人士一人。

四、特教輔導專業人員一人。

五、由家長會推選代表一人。

    本會委員共計9人,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校長得與推薦單位協商後更改推薦名單。

2022年7月27日 星期三

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一、­­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受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2020年7月1日 星期三

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辦法

 臺北市私立新民國民小學「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辦法

96學年度年第1學期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預防、宣導與處理有關性騷擾及性侵害之申訴案件,針對個案設置『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處理小組』 ( 以下簡稱本小組 ) ,轄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中女性委員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二條、  本小組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選七位委員共同組成,且不得為諮商輔導專業人員。此外,召集人由小組五位委員互相推選之,小組成員任期期滿前兩個月,推選一至二位留任委員。必要時,留任委員由校長優先推薦。